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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使用为目注册商标”具体内容是什么?

 12月23日,四川省商标协会在成都举行“2019·四川商标大会暨第二届四川省商标协会会员大会”。
 
  2019年11月1日,万众瞩目的《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生效实施。此次修改的核心之一在于第四条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该怎么用?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此次大会上,人民网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专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法律处郑楠。
 
  人民网:此次《商标法》在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请谈谈出台这条规定的背景?
 
  郑楠: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是参照全国人大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对外发布,答案其实很明确,直接原因就是商标恶意注册和商标囤积现象的滥觞。
 
  细究而言,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的深入和商标申请官费降低,申请商标越发的简单、便捷、成本低。这一方面有利于申请人尽快拿到商标安全经营。但另一方面也让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成本更低,商标抢注、囤积日益规模化。
 
  特别是2017年商标规费下调之后,商标申请量井喷式增长,大批量抢注、囤积商标的现象一度十分凸出。现有商标法面对这一情况捉襟见肘,亟需新的规范对这种行为进行遏制。
 
  人民网:您刚才提到大批量商标抢注、囤积现象凸出,能举一些实际的例子吗?然后简单介绍下商标局面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现象是如何应对和处理的?
 
  郑楠:2017年底到2018年初,当时媒体大量报道大批量囤积商标的案例。典型的如:2017年商标申请量第一名是自然人侯某,又如珠海某公司和其关联15家公司注册7万余件商标,诸如此类的报道屡屡见诸于报端。直到商标局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动,这种现象才得到遏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方面,主要做法是大力推进“关口前移”,在商标审查和异议阶段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譬如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监控,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等,来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从2018年以来,在审查、异议和评审环节累计驳回恶意商标申请约13万件。
 
  人民网:您认为新《商标法》第四条对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会起到怎样的作用?解释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的具体内容?
 
  郑楠:新法刚刚实施,目前还没有数据支撑。但是,仅从法律条文的层面评估,新《商标法》第四条的一大特点是,该条不针对具体的商标,而是直接指向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因此,对于商标审查机关,其可以直接批量驳回恶意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而不论商标是否近似。对于商标权利人,其可以以证明对方系职业商标抢注人的方式提出商标异议或者无效申请,而不用费心搜集在先使用等证据,举证难度大大降低。此外,该条还可以弥填补旧法无法规制大量申请不近似商标,扰乱商标秩序的行为的空白。
 
  对于第二个问题来说,目前还没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权威定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列出了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需考虑的因素。依照该规定,审查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存在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交易商标、占用公共资源,及多次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商标等情形,则会继续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主管机关在以往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行动中重点打击四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一是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它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二是大量抢注公共资源的;三是针对同一企业驰名商标或者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反复恶意抢注的;四是大量申请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当前,理解和运新《商标法》第四条或许可以参照商标主管机关的上述做法。
 
  人民网:听您介绍,目前存在有很多大企业都会注册大量商标并不使用的现象。新《商标法》施行后,这些行为会被“第四条”禁止吗?
 
  郑楠:确实,目前有不少或大或小的公司注册大量商标,其目的是为了防范他人攀附自己的商誉、防止商标淡化。比如说华为开发鸿蒙系统,除了注册“鸿蒙”,还注册了“玄武”“青鸟”等山海经志怪。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商标防御注册。就现实需要来说,防御注册对企业而言,是预防商标抢注最省事、成本最低的做法。就我个人来看,这种防御注册行为是不符合新法第四条“恶意”这一要求的。但是,中文常用字不过4000左右,能够注册为商标的字词极为有限,防御性商标实际会圈占商标资源,导致注册商标越来越困难。如何平衡商标防御注册和公共商标资源,尚待讨论。
 
  人民网:最后一个问题,您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有量的要求吗?多少件算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郑楠:不建议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进行定量。一是市场主体的大小、类型、经营范围不同,对商标的需求量是千差万别的;二是在当前商事登记便利的情况下,任何定量都可以被申请人轻松绕过;三是尽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往往数量不少,但是其显著特征和数量的联系并不紧密,以数量衡量恶意与否并不明智。